根据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甘肃省农村卫生机构在职人员学历教育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甘肃省农村卫生机构
在职人员学历教育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我省农村卫生人才的培养力度,促进全省农村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结合我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实际状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目前全省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中,尚有13400余人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占85.5%;全省16614个行政村卫生室的卫生人员中无正规中专学历者达23200余人,占56.8%。农村卫生人员学历层次低、技术落后、知识老化、知识更新困难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为此,计划从2006年起,利用5年时间,对10000名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人员进行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2006年计划招生3000名,2007年计划招生3000名,2008年计划招生4000名);对3386名不具备中专学历的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人员进行中专学历教育(2006年计划招生1000名,2007年计划招生1000名,2008年计划招生1386名);对长期服务于农村卫生事业,并承担农村防保任务的40岁以下在岗村医进行普通中专学历教育,每个行政村培养1名,计16614名(2006年计划招生4000名,2007年计划招生5000名,2008年计划招生7614名)。力争到2010年,为全省乡村两级培养2万名中专学历的卫生人员,为乡卫生院培养1万名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卫生人员,使全省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80%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使全省60%以上的村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培养经费
省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850万元用于农村卫生人才的在职培养,主要用于参加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费补助,其中:对在岗村医参加普通中专学历教育的,每学年每人补助600元,培训3年;对乡镇卫生院人员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每学年每人补助500元,培训2年;对乡镇卫生院人员参加中专学历教育的,每学年每人补助250元,培训3年。
市、县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农村卫生人员的学历教育。
三、教育方式
(一)中专学历教育
1.培养对象: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尚未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农村卫生人员及基层其他卫生人员(妇幼保健员等)。
2.教育方式:根据我省农村卫生人员的实际情况,以各县卫生局为行政管理单位,以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和全省10所中专卫校、1所中医学校为办学单位,以乡镇卫生院为教学点,采取单独录取、弹性学制的方式,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评价的普通医学学历教育。
(二)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
1.培养对象:年龄在40岁以下,取得助理执业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或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的乡村医生或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或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的护理人员;取得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的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2.教育方式:委托兰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甘肃中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张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平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采取参加全国成人统一高考、单独划线、单独录取、弹性学制等方法,在尽可能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完成成人教育专科及以上阶段的学习,取得专科或本科学历。
四、资金管理
上述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按年度核拨。对于参加培训的村医和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经培训学校认定后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审核汇总后送省财政厅。其中:对于村医的补助,由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拔付有关的培训学校;对于乡镇卫生院人员的补助,在培训结束后一年,根据实际在岗的培训人数,将补助资金拨付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拨付乡镇卫生院。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各学校和各县的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专款专用。一经发现挪用资金或套取资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监督管理
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和全省10所中专卫校、1所中医学校,及兰州大学、甘肃中医学院、张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平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分别作为全省农村卫生人员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项教学活动。在教学过程中要以全面素质提高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重点,积极主动与农村卫生工作目标要求和国家执业资格准入目标要求接轨,统一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材课本,统一命题考试,统一颁发毕业证书。
各市、州卫生局要把好报名资格审核关,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一律不允许报考。各县卫生局要监督学员的后期学习,对中途退学的学员应追回财政补助的学费,保证培养计划的如期完成。各市、县卫生局还要落实市、县财政对学历教育的学费补贴事宜。
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负责对办学单位、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的监督和管理,并保证考试合格学员学历证书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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