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在职人员学历教育工作,明确职责,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任务的如期完成,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分工,各行其责
(一)省卫生厅
1.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卫生机构在职人员普通中专、成人大专学历教育总体培养任务和年度招生计划。
2.制定学历教育培养质量标准和考核方法。
3.协调省教育厅下达成人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和指标。原则上张掖医专承担武威市、张掖市、金昌市、酒泉市和嘉峪关市的临床医学专业和护理学专业培养任务;平凉医专承担平凉市、陇南市、庆阳市和天水市的临床医学专业和护理学专业培养任务;兰州大学承担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市、甘南州、临夏州的临床医学专业和护理学专业培养任务;甘肃中医学院承担全省中医专业和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培养任务。
4.协调省财政厅落实符合条件学员的学费补助。
5.每年对各市、州学历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
(二)市(州)卫生局
1.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机构在职卫生人员学历教育工作,把人才培养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将目前卫生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以个人行为为主转变为有组织的行为,使更多不具备医学学历和学历层次较低的农村在职卫生人员了解省委省政府的这项利民政策,积极参加学历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为当地百姓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
2.制定本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在职人员学历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及学历教育培养目标和年度计划,并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报省卫生厅备案。
3.将学历教育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卫生局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督促县卫生局完成培养任务。
4.每年下半年对各县(市、区)卫生局年度学历教育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并于12月31日前将年度学历教育工作检查报告报省卫生厅。
5.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将资格审核符合条件参加中专学历教育人员名单和报名材料、9月30日前将资格审核符合条件参加专科学历教育人员名单报送省卫生厅,协助省卫生厅落实学员学费补助。
(三)县(市、区)卫生局
1.按照市(州)农村卫生机构在职人员学历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及培养目标和培养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
2.根据培养计划和方案选送学员并组织报名。
3.督促学员所在乡镇卫生院解决好工学矛盾问题,保证学员在学习期间各种待遇不受影响。
4.负责普通中专学历教育教学点的设置,安排好学习场地和相关配套设施,做好组织与管理工作。
5.协同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做好中专学历教育学期考务工作安排和布置,并负责各考点的监考工作。
6.指导督促学员正确填写各类学籍管理的表格,并协同承办教学单位做好学员学习费用的收缴工作。
7.将学历教育实施情况作为对乡镇卫生院及其院长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督促其完成培养任务。
8.每年上半年对各乡镇卫生院学历教育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并于6月30日前将年度学历教育工作检查报告报市(州)卫生局。
9.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市(州)卫生局报送本县当年报名参加中专学历教育人员名单及报名材料,协助落实学员学费补助。
(四)乡镇卫生院
1.根据本院卫生技术人员学历层次需求情况,有计划的分期、分批选送职工参加学历教育。
2.安排落实好职工工作和学习时间,解决好工学矛盾问题,切实保证职工在学习期间各项待遇不受影响。
3.承担普通中专学历教育教学任务的乡镇卫生院要负责日常教学的组织、管理、考勤和安全以及教学设施的管理等工作。
(五)承办学校
1.组织招生录取和教学工作。
2.负责培养计划的具体实施,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建议专科学历教育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加强考勤管理,每门课程每周应进行一次抽考或测试;非集中培训期间以自学为主,学校应安排学员完成一定数量的作业。
3.专科学历教育每门课程的总成绩由集中培训期间考勤(占10%)、抽考或测试成绩(占10%)、学期考试成绩(占60%)与该门课程非集中培训期间的作业(占20%)组成。
4.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5.定期向省卫生厅汇报教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学员学习情况。
6.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录取报到参加专科学历教育人员名单报省卫生厅,协助省卫生厅落实员学费补助。
(六)学员
按时报到注册,坚持上课。参加专科学历教育的学员在非集中培训期间要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作业。
二、严格奖罚,抓好落实
(一)市(州)卫生局和县(市、区)卫生局
1.对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按计划完成招生任务,学历教育教学工作做得好的市(州)卫生局和县(市、区)卫生局,将落实以下奖励:
(1)优先安排国家级和省级卫生补助项目;
(2)适时召开全省农村卫生人员学历教育工作表彰会议,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嘉奖。
2.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招生任务完成不好,且没有认真开展培养工作的市(州)卫生局和县(市、区)卫生局,将进行以下处罚:
(1)缩减或取消国家级和省级卫生补助项目;
(2)在全省卫生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并向所在市(州)政府通报处理意见。
(二)乡镇卫生院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乡镇卫生院和院长,向有关管理部门建议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取消院长下一轮的竞聘资格,同时要在全省卫生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1.对本院卫生人员学历教育工作不重视,没有人才培养意识、目标和计划,不支持职工参加学历教育;
2.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工学矛盾问题,不能切实落实职工在学习期间有关待遇;
3.作为普通中专学历教育教学点,没有认真履行日常教学组织管理职责,致使学员到课率不高,学期考试不及格比例超过10%;
4.本院卫生人员学历层次不达标。
(三)乡村医生
从2008年起,对年龄在45岁以下没有参加普通中专学历教育和取得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的在岗乡村医生,不予进行再次注册。
(四)承办学校和学员
1.对无故不报到参加学期集中培训的学员要取消学籍。
2.加强考勤管理,请假在5天以上或请假缓考的,须报省卫生厅核准;每学期集中培训旷课3天以上的,取消该学期所有课程成绩。
3.对没有完成作业、不认真参加集中培训,没有抽考或测试成绩的学员,应取消学籍或作留级处理。
4.凡被取消学籍或留级的学员如已落实学费补助的,一律通过学校或学生所在单位追回学费补助,并在全省卫生系统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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